2022保險公司非法集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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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則有以下三種類型。

2022保險公司非法集資有哪些?

第一種,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第二種,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第三種,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二、如何打擊保險非法集資行為?

(一)保險機構的“五項舉措”

一是加強從業人員教育,提高非法集資案件識別力。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和風險提示活動納入日常管理內容,堅持集中宣傳和日常宣傳相結合、政策宣傳和案件警示相結合,推進多層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二是暢通舉報渠道,加大舉報工作推廣力度。通過培訓會、晨會等加強教育,嚴禁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案件。開通舉報郵箱、舉報電話,通過電子屏、微信等方式向員工、客户推送相關信息,宣傳舉報路徑、獎勵舉措。

三是構建合規協作隊伍,加大監督廣度和深度。在業務員中選拔和組建監督員隊伍,以“公開”“隱祕”方式履行合規監督職能,構建“內外結合、上下一體、全面協作”的合規監督反饋與服務支持體系,高度關注團隊和個人異常異動。

四是實施職業背景調查,重點監控異動目標。制定職業背景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問卷,收集分析調查檔案,通過對團隊人員專兼職情況普查,掌握執業基本信息,重點關注涉嫌參與集資的人員,及早發現異常。

五是加大監管“績優”營銷員,強化監控營銷團隊。加強“績優”營銷員的法制培訓,加強客户回訪,防範優良業績掩蓋其違規行為。同時加大對營銷團隊和團隊長的管控力度,嚴控參與非法集資、傳銷等活動,嚴格限制銷售非保險理財產品。

(二)監管機關的“三個做法”

一是建立信息渠道,健全非法集資案件預警體系。通過羣眾舉報、媒體監督等信息採集渠道,建立防範預警工作體系,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二是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通過多種媒體,提示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要做到“三查兩配合”,即查銷售人員的執業證或者資格證書,查所購買保險產品的真假,查保單和保費發票的真偽,配合選擇銀行轉賬方式或者到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繳納保費,配合保險公司的客户回訪。

三是排查活動常態化,守住風險底限。定期和不定期開展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排查自查活動,對風險點逐項進行摸排,對非法集資案件線索逐條調查核實,有效防控案件風險。

綜上所述,保險行業非法集資案件的責任主體是當地政府。保險業應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的處置、取締工作,防止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堅持依靠當地政府,協助司法機關積極處置,依法處置,減輕保險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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