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收據怎麼給服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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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罰金收據怎麼給服刑人員

繳交罰金,是被判處罰金的服刑人員應盡的義務。服刑人員親屬可代為繳交。罰金由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接收服刑人員繳納的罰金。服刑人員親屬可以選擇其中一法院繳交,為了方便服刑人員親屬代交罰金,現將具體事項告知如下:向原判一審法院繳納:原判一審法院收款後出具罰金收據, 服刑人員親屬將罰金收據交我監獄獄政部門複印,監獄複印單據後將原件返還交款人,複印件存服刑人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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