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死亡撫卹金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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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刑人員死亡撫卹金怎麼規定?

服刑人員死亡撫卹金怎麼規定?

我國《監獄法》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鑑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鑑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

第七十三條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作出如下處理:

1、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予以補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蔘照國家關於職工保險的有關規定予以被償。

2、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或因自傷自殘或因病拒絕治療導致死亡的,屬抗拒改造行為,監獄、看守所不予賠(補)償。

3、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監獄、看守所不予賠(補)償。

4、因監獄、看守所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服刑人員死亡賠償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服刑人員的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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