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 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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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罪數額是怎樣規定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現在不少人會趁着混亂的時候聚眾哄搶他人的財物,其實這種行為就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相關罪名,也就是聚眾哄搶罪,而對於聚眾哄搶罪來説,它的成立是有一定的數額要求的,當然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聚眾哄搶罪數額是怎樣規定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數額規定

1、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2、必須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3、必須是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

聚眾哄搶數額在4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聚眾哄搶數額在4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犯罪構成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但並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隻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包括自己佔有或者第三者佔用。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採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

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

第三,哄搶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

對於聚眾哄搶罪來説需要滿足數額較大才能立案,而這個數額較大的標準是4000元,當然如果達到數額巨大的情況的話,那麼是需要被給予更加嚴厲的處罰的,而這個數額巨大則是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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