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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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什麼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火能創造東西,火也能毀滅東西。當火災發生,將會給人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在我國法律中對於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失火罪屬於過失犯罪與放火罪是不同的,那麼失火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失火罪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户、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以上就是關於失火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什麼的相關內容。根據刑法的規定,雖然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但在法律判定的時候還要根據過失者的心理態度以及行為進行量刑判定。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既然犯了錯誤就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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