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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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失火罪的司法解釋

我國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火罪的司法解釋,但有一些相關法律條例可供大家參考。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關於失火罪的司法解釋,但刑法還是規定了犯失火罪應該要受到的處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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