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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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到什麼標準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才能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是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是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是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關於本罪主體的解讀,可參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主體的介紹。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4、本罪的主觀要件為過失。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後果,但是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損害後果,但是其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5、失職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同時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兩罪的主體都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兩罪都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是表現為濫用職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所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惡性要大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所以,兩者的追訴標準也有所不同。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認定需要注意主體的特殊性以及主觀方面為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結合。該罪的行為人必須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行為人雖然故意謀取私利,但是並不想導致該企業破產或者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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