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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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文物對於一個國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僅是能夠代表一個國家的歷史,還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也正是因為這樣,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的,造成文物流失的,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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