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軍事職守罪法院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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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軍事職守罪法院會判多久?

玩忽軍事職守罪法院會判多久?

玩忽軍事職守罪法院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為。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為,其對象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對象,也稱軍事訂貨。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衞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於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築物、場地、設備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總之,一切用於軍事需要生產、製造、承建、修配、運輸、貯存的物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都可屬於軍事訂貨的範疇。

軍事訂貨是國防經濟中體現商品經濟和期貨特點的一種軍品交換方式。軍事訂貨與其他民品訂貨一樣,具有先成交後生產的特點,一般適用於大批量或價值量高的軍品。採取訂貨方式,買方可以取得穩定的貨源,賣方有可靠的銷路,有利於加強軍品生產、流通和軍工企業經營的市場性、經濟性、計劃性。軍事訂貨是事先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達成的交易,這種合同或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軍品數量、質量、完成時限、交貨與付款方式、價格等,具有約束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

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部隊向其要求的軍事訂貨,即不願意從事軍事訂貨的科研、設計、生產、供給、修配、運輸、承建等活動。所謂延誤,是指雖然接受了軍事訂貨,但卻延期耽誤,不按時交貨,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當然,構成本罪的拒絕、延誤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行為人如果具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延誤訂貨的,自然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客觀存在的自己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條件的各種理由,如技術過不了關,人手確實不夠,遇有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產等。如果具有完成生產訂貨的各種條件,卻以時間緊、原料、資金、設備、人力不足,技術達不到要求等為藉口而拒絕或消極怠工,故意製造事故而延誤訂貨的,即應視為本罪的拒絕和延誤。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拒絕、延誤生產、製作、加工、組裝各種軍事訂貨;有的是拒絕、延誤組織供應、提供軍事訂貨;還有的拒絕、延誤修配、維修、運輸、貯存、承建、設計、研究軍事訂貨等等。

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若在平時不是戰時,即使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在時間方面的必備要件,不可缺少。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這裏不再贅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或延誤的;拒絕、延誤大量軍事訂貨的;因其行為造成諸如貽誤戰機,影響重大軍事任務完成,致使戰鬥、戰役失利,造成較大傷亡等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僅限於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不同的職員的職責是存在着很大的差異的,對於那些服兵役的人來説,主要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證國家的安全不受侵害。若是軍人在工作時不認真,那麼一旦軍隊的正常管理秩序因為該職員的玩忽職守行為受到了影響,那麼玩忽職守是極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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