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同罪的累犯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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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簡單説其實就是一種以前犯過罪,又再次犯罪的事實,對於累犯進行從嚴懲處,這是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之一。
在通常情況下,累犯的當事人,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要比一般的犯罪受到的刑罰要重很多的。依據我國的刑法,累犯通常也是有兩種情況的。而這兩種情況所受到的刑罰也是不一樣的。
一般累犯主要指的是:
1、主觀條件:之前犯的罪和後來再次犯的罪都必須是故意進行的犯罪;
2、刑度條件:之前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後來再次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及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來再次犯的罪必須是發生在之前犯的罪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自己的罪刑被免除之後的五年以內。
特殊累犯主要指的是:
1、罪名限制:之前犯的罪和後來再次犯的罪都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2、時間上沒有具體的限制,而這就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非常重要的地方;
3、刑度無限制:只要之前和後來犯的罪都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那麼就都會被判處刑罰處罰,因此也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累犯的量刑標準主要為:
1、對於所有累犯行為,一切都應該是從重進行處罰的。也就是無論最終判定為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犯罪人員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其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也就是適用較為嚴重的刑種或者是時期較長的刑期。
從重處罰,必須根據犯罪的人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犯罪人員的刑罰,並不是一律判處為法定最高的刑罰。
2、對於累犯,不能夠使用緩刑;
3、對於累犯,也不能夠對犯罪人進行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