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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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因為利益衝昏了頭腦,頭腦中不勞而獲的想法促使他們想要通過搶劫獲得更多財產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不僅有個人作案,也有團伙共同作案的情況。那麼,搶劫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呢?下面供大家參考!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徵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對共同犯罪作出了明確界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從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共同犯罪具有如下特徵:

1、共同犯罪必須是有二人以上參加;

2、參加共同犯罪的人在主觀上有共同的故意;

3、參加共同犯罪的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的行為。

二、搶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徵

根據我國 1997 年《刑法》第二十五條對共同犯罪的規定以及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的規定,我們可以認定,搶劫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二個以上年齡已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共同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的犯罪。其特徵是:

1、犯罪主體是二個以上自然人;

2、各行為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的搶劫故意;

3、各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的搶劫行為。

(一)犯罪主體是二個以上自然人

我國 1997 年《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搶劫罪的共同犯罪的主體應當是二人以上。而人數上限沒有明確規定。同時,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犯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並且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在司法實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1、如果一個已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和一個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共同實施了搶劫行為,二人能否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能被認定為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因為構成搶劫罪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實施搶劫行為的行為人至少有兩個人年滿十四周歲,並且行為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2、如果一個已經年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利用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實施搶劫犯罪行為,那麼指使搶劫犯罪的已經年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和受指使實施搶劫行為未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也不能認定為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即犯罪人不直接實施搶劫犯罪的行為,而是利用其其他人實施搶劫行為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這種情況下,只能對利用者按照搶劫罪進行定罪量刑。而不應當認定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三、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

犯搶劫罪的,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如果情節較輕,根據刑法,一般需要處罰三年以上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如果情節嚴重,入户搶劫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則需要承擔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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