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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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怎麼判?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怎麼判?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職工在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上述設施被毀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斷、通訊阻斷,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侵犯的對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並且都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是,兩者存在着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職工。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是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作業安全。

(3)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與從事傳播、通訊作業活動無關,後者是在傳播、通訊作業活動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因此,由於上述部門的職工在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能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本罪的量刑處理情況,應當首先對過失行為進行界定,法律上對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壞軍事通信罪,和故意導致的判決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司法機關可以從當事人的犯罪動機,以及實際違法事實過程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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