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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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放火罪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來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是指由於過失而引起的火災,行為人不希望後果出現,但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後果發生的。兩個罪名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
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在主觀方面,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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