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量刑標準2021年的內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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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量刑標準2021年的內容是?

籌集資金是各私人主體或者集體為了完成某些經濟行為而需要完成的前提條件,資金的籌集情況與成功與否關係着項目的成立問題。但往往會有人利用非法的手段來進行資金籌集,例如説欺詐、偷竊等籌資行為,我國專門制定了針對這類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罰,我們見天就來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罪量刑標準2018年的內容。

各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的追訴和量刑標準: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依據《追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依據《追訴辦法》,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到刑事追究:(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罪量刑標準的內容較以前並沒有很大的變化。其中規定了各種非法集資行為的追訴標準以及量刑標準,根據非法集資所得數額以及非法集資對他人、對社會和對國家所造成的影響來判斷。您若是還有關於非法集資的法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歡迎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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