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資詐騙判刑2021年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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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資詐騙判刑2021年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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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標準,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相對應的標的數額也不會相同,發達地區的認定標準可能相對於經濟落後的地區而言會高一些。所以,在不同的地方犯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也會有不同。那麼,上海集資詐騙判刑2017年是如何規定的?詳情參考下文。

一、上海集資詐騙判刑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是關於集資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説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這裏的“非法佔有”是廣義的,通常是指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為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等。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簡單地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集資詐騙罪處罰。“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也指雖經批准但已經被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

本條所規定的“以詐騙的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不論其採取什麼欺騙手段,實質都是為了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眾信以為真,錯誤地相信非法集資者的謊言,以達到其進行非法集資進而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認定非法集資的行為是否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當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方式、後果等方面的具體情節研究確定。

二、上海地區詐騙的數額歸類標準

[上海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100萬元以上,單位2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因非法集資受到行政處罰後又繼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巨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上海目前關於集資詐騙的數額認定標準按照個人以及單位分為不同的標準,個人集資詐騙達到4萬起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刑期一般都是五年左右,並且會加處罰金。所以,集資詐騙的罪行還是挺嚴重的,人生有幾個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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