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慣犯和集合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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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慣犯和集合犯一樣嗎?

刑事案件中慣犯和集合犯一樣嗎

慣犯和集合犯是不一樣的,慣犯屬於集合犯的一種,集合犯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為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二、慣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①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②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③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④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為嚴重。

三、慣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綜上,慣犯雖然屬於集合犯,但不等於集合犯,慣犯具有的比較鮮明的法律特徵是犯罪次數較多,而且犯罪時間長,且犯罪嫌疑人屢教不改,所以對慣犯量刑的時候會適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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