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和慣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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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犯和慣犯的區別是什麼?

連續犯和慣犯的區別是什麼

1、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刑法明文規定對其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中的慣犯一般就是指賭博罪。

2、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該特徵是由連續犯在主觀上須基於連續意圖制約下的數個同一故意。

3、慣犯與連續犯的主要區別:是看是否行為人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慣犯是以該犯罪性為為職業的,而連續犯則不是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

二、慣犯和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後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徵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

累犯和慣犯的區別: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並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並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後罪而言的。由於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徵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第66條的規定,累犯又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不論是慣犯還是連續犯都是觸犯了法律要被刑罰的行為,比如賭博就是屬於慣犯的一種犯罪行為,為了自己的前途不要輕易的以身試法,到時被判刑入獄留下了案底,迴歸社會將很難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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