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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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人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在近幾年出現了比較多,如果非法集資籌集資金目標一旦達成就會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並且非法集資一般涉及的人員比較多,受害者也非常多因此對於社會的影響是十分的惡劣。那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人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人的規定

(一)健全完善預警機制

1、建立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充分發揮我市社區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羣眾自治的經驗和優勢,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範疇,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羣防羣治。組織力量深入社區、村居開展防範預警工作,加強對基層網格人員開展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宣傳教育等技能培訓,時刻關注轄內頻繁參與非法集資的人員動向,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早介入、早處置,努力將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化解在基層。(責任單位:各鎮街園區)

創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整合各部門信息資源,推動實現工商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人民銀行徵信信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決執行信息等相關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強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責任單位: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單位:法院、發改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金融辦、智慧辦、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單位)

2、發揮金融機構監測防控作用。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各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私售理財產品黑名單制度,對進入黑名單或利用工作之便組織、參與非法集資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實施懲戒措施;指導督促各金融機構做好對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問責。各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大額可疑資金報告制度基礎上,要對各類賬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轉入集中轉出、定期批量小額轉出等特徵的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動進行分析識別,並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可疑交易賬户報告,經金融監管部門甄別後,將涉嫌非法集資的可疑賬户及時提供給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公安機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銀監辦,各金融機構)

3、加強重點領域管控。密切關注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絡借貸等新的高發重點領域,以及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監控。(責任單位:教育局、民政局、農業局、市場監管局、金融辦、林業局、銀監辦等相關部門單位)

依法穩妥處置違法違規案件

1、依法懲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金融監管、公安、檢察院等部門要加大對非法集資案件偵辦打擊力度,遏制案件高發態勢,消化存量風險;要充分發揮刑事打擊的主動性,調動多警種及基層組織力量,摸排非法集資線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偵辦效能。市法院要建立涉案資產登記處置信息平台、項目託管經營機制和易貶值、易滅失等特殊資產快速處置機制,按照法律規定程序,依法處置涉案資產,最大限度追贓減損,維護羣眾合法權益。(責任單位: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辦,各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單位)

2、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各部門單位要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措施,講究執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時機,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資產的處置政策和方案,分類處置非法集資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實現執法效果與經濟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各鎮街(園區)要嚴格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將風險處置和信訪維穩工作有機結合,在處置案件的同時制定相應的維穩預案。信訪部門要認真做好信訪接待工作,注重涉及非法集資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積極引導涉案羣眾依法維權,有效防止羣體性事件和極端情況發生。(責任單位:政法委、信訪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管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辦,各鎮街園區,配合單位: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

3、加強分工協作。各級各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形成處置和維穩工作合力。對跨區域案件的處置,要強化全局觀念,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產處置、分別偵查訴訟、分別落實維穩”的工作原則,加強溝通協商,防止遺漏犯罪事實,共同解決辦案難題。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牽頭負責,搞好統籌協調,督促各有關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依法配合開展資金賬户查詢和凍結、涉案資產查封等必要的協助工作;同時,探索引進法律、社會審計、評估等中介服務參與案件處置,提高案件查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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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資款如何清退?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第五十條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協調有關開户銀行簽訂委託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2、解封、歸併清退資金。

3、實施清退。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一般都是有組織的一個企業,在企業中會出現一個主要的負責人也就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置只要責任是追究法定代表人,但是對於涉及到非法集資活動的所有人員都要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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