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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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有什麼?

在網絡中出現了許多非法集資掛着投資的名號到處騙取老百姓的血汗錢,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公眾們都十分痛斥非法集資。而國家對非法集資這種犯罪行為也有專門的處置方法。下面就隨小編一起看看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有什麼?

一、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置方法的規定

非法集資處置條例

第二十一條 對於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立即停止集資行為,並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不停止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關財物、文件、資料,申請司法機關凍結相關資金;

(二)限制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阻止非法集資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四)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產應當作為清退資金來源:

(一)非法集資的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

(四)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五)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諮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户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對非法集資作出如上處置方法,從小的方面來説是為那些受害人討回公道,從大局來看就是維護我國經濟的正常運行發展,嚴懲非法集資以防類似的非法金融犯罪行為擾亂整個國家的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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