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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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需要結合犯罪情節確定的,不過,行賄者如果能夠在檢察院公訴之前就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是可以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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