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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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行賄罪罪名,向他人行賄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行賄的對象一般也都會有一定的職權。行賄罪就包括了向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它的行賄對象是在國際公共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員。那在法律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什麼?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什麼?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怎麼處罰?

在經濟領域中,國家刑罰制度雖然沒有明確提倡什麼、鼓勵什麼,但它通過制裁那些禁止的行為向人們揭示了“可以”或應該做什麼,從而把人們的經濟行為強制性地納入國家經濟正常運行的軌道。鑑於本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均破壞了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因此本罪的刑罰也應參照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予以設置。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中賄賂犯罪多為數額犯,即以數額多少決定刑罰的輕重,在擴大“賄賂”範圍後,也不妨將數額犯修改為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程度決定刑罰的輕重,如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數額巨大、手段惡劣,或嚴重損害我國形象、引發國際糾紛的,均屬於情節嚴重的範疇。

刑法第164條第二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四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實踐中,一些手上擁有較大職權的官員很容易成為行賄的對象,如果官員接受賄賂,會構成受賄罪,而行賄的人員則會構成行賄罪。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指行賄人向一些國際公共組織的官員給予財物以換取一定利益的行為,它一般會被處以三年以下刑期,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的,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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