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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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意味着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國家和羣眾的財產受到損害,甚至危及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此類行為予以堅決的打擊。不過在對此罪作出認定的時候,有一定的標準。那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1、客體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客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但是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

4、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要認定何謂重大責任事故。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2、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認定該罪的主體,即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1)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2)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

(3)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一般認定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的話,那麼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訴訟過程中其實也是可以委託本站專業的律師來提供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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