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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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3)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犯罪客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綜上所述,單位在生產經營中應當科學管理,注重安全,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單位可能會被公安機關立案。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導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如果沒有受傷導致財產損失一百萬以上,都可能構成這種犯罪。單位犯罪,直接負責人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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