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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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責任事故罪最新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八條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調查: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00元以上的;

(三)在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處理危害安全生產刑事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組織、指揮、經營生產經營的負責人、經營者、實際控制人、投資者等,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的經營者。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刑事主體包括負責生產經營組織,指揮或管理的人員,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和其他人員。

第五條 明知存在事故隱患和繼續工作風險,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的權限,強迫他人違反規定工作的;

(二)強迫他人以脅迫、脅迫、脅迫等手段違反法規的;

(三)故意隱瞞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非法經營;

(四)強令他人違反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多萬元;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安全事故的,視為“發生嚴重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有關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並因執行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百三十九條而發生安全事故,責任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幾人重傷,以及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造成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三)其他情形。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有關負責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嚴懲:

(一)未取得安全許可證或者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被臨時扣留、吊銷或者撤銷;

(二)關閉或者銷燬必要的安全監測、報警設備;

(三)有關部門或者個人發現並提出事故隱患後不採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因生產安全,犯罪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手段逃避、阻礙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後,為逃避責任而轉移財產的;

(七)其他加重處罰的案件。

前款第五款規定的行為實施,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多項犯罪合併處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或者參加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從輕處罰。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九條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否則,不構成本罪。

在礦山、工廠或者是林場等地區工作的人員,都是有生命危險的,此類場所若是有一人死亡,同時兩人重傷,就會構成重大類型的事故,若沒有人死亡,但是導致了五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此時也屬於重大類型的責任事故,責任主體會被判處刑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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