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新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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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新規是怎樣的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新規是怎樣的

1、如何避免執法不規範、執法過錯?

嚴禁無證據情況下,查封涉案財物或拘留嫌疑人 為了使案件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儘量避免事實或線索不明現象,決定是否立案審查非常關鍵,但如果遲遲無法立案,又可能錯失最佳偵查時間。 規定第15條明確,“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另外,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15日以內立案偵查。 規定第18條還明確,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此外,公安機關立案後,在30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30日。

2、立案偵查過程中如何避免出錯?

這些情形應當及時撤銷案件為在立案偵查過程中儘量避免出錯,規定還對撤銷立案的一些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第25條明確,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情形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12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對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規定明確,撤銷案件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並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3、涉案財物管理如何更規範?

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 經濟犯罪案件中常常涉及大量財物,如何管理才能避免疏漏,也是此次規定重點破解的問題。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對媒體解讀規定時稱,“相關條文進一步細化了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程序,體現了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擊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執法的温度。”例如,規定第46條就明確了,“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規定還提出,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到分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條款第47條明確,對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與涉案金額相當的其他財物。凍結涉案賬户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

此外,規定還明確,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4、互聯網等經濟犯罪案件誰來管轄?

一般由最初發現、受理的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上述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對媒體介紹稱,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但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願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 此次出台的規定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規避。例如,規定第11條第2款重申和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

綜上所述,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新規規定了不能夠超權限,也不能超時限進行查封,而且辦案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是不能隨便對嫌疑人進行拘役或者是逮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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