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認罪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 - 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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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認罪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的

在不同的刑事糾紛案件中,最後的結果都是由法院來給予被告人最後的判決和懲罰。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以從輕處罰犯罪人,那就是在犯罪人在刑事案件中構成程序法上的主動認罪。到底是怎麼回事?來詳細瞭解下, 法院開庭認罪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又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

法庭開庭認真減輕處罰是在上面情況下進行的:

第一,認罪是指發生在刑事案件已經提起訴訟,並且已經完成證據展示,而法庭尚未的階段,即庭前階段的承認行為,這是認罪成立的時間要件。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有可能就針對自己的刑事指控做出承認,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承認行為不應被賦予程序法上的意義,因而不屬於程序法上所説的認罪。

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中的承認行為排除在認罪範疇之外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要防止在沒有查清犯罪事實前,犯罪嫌疑人為逃避重罪而承認某一輕罪,達到逃避懲罰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偵查機關或在沒有查清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誘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重罪的供述;更重要的是,由於程序法上的認罪會影響訴訟程序的進程和形式,因而只能建立在偵查和審查起訴已經結束,對犯罪的調查已經告一段落的基礎之上,以使認罪行為不會對案件事實的調查產生影響。因此應當明確,程序法意義上的認罪僅指發生在庭前階段的承認行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事實的承認不能作為啟動或改變刑事訴訟程序的依據,因而不是程序法意義上的認罪。

第二,認罪是被告人在證據展示的基礎上做出的承認行為,這是認罪成立的實質要件。證據展示的目的是使訴訟雙方相互知悉對方訴訟證據,從而更好地參與訴訟,提高通過訴訟發現案件事實的效率。對於被告人來説,證據展示能夠使其對控方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因而會對其訴訟行為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在證據展示過程中,被告人可以在其律師的幫助下對控方證據進行全面而充分的評價和權衡,如果認為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便會選擇嚴格的審判程序,以期獲得無罪判決;如果認為控方證據已經足以證明,或者是很可能證明其犯罪,便會考慮放棄嚴格的審判程序,以換取減少訟累的速決程序,並獲得實體判決上的減輕。刑事訴訟中確立認罪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促使被告人認罪而使訴訟程序的簡化獲得正當性,當被告人通過證據展示而對控方證據進行了全面的權衡,並在此基礎上做出認罪決定時,他不僅承認了控方證據的證明力,而且認可了依簡化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是正當的。因此,使被告人通過證據展示獲悉控方的全部控訴證據,在此基礎上決定其是否承認犯罪,是構成認罪的實質要件。

第三,認罪是被告人在其在場的情況下,面對法官做出的承認行為,這是認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處於極為不利的訴訟地位,他們不僅缺乏必要的,從而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法定權利,而且由於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而做出違背自己意志的決定。為了保證被告人的認罪決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權衡控方證據和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做出的,需要有律師為其提供法律上的幫助,並且使其面對中立的法官,在外界影響儘可能小的條件下做出其決定。因此,在場和麪對法官是構成認罪的形式要件。

那麼,小編在這裏要説一句了,不管法院開庭認罪是不是可以減輕處罰,我們都不要去做這個犯罪者,從法律上來講一個犯刑事案件的犯罪者是不光容的,也是國家所不允許的,我們都要遠離犯罪,做一個社會上有正能量的傳播者,給社會樹立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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