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汽車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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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行為人通常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且一般是在船隻、汽車內公然實施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通常是採取盜竊、爆炸等手段破壞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導致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的傾覆或者毀壞,且多是祕密實施的。
(2)犯罪對象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船隻、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則不限於船隻、汽車,還包括火車、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行為人也可能對船隻、汽車進行破壞,但其犯罪目的不是為了使船隻、汽車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而是為了劫奪和控制船隻、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是通過破壞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而使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劫持汽車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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