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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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

1.行為破壞的對象是關涉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刑法理論一般對其中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因為破壞大型拖拉機也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電瓶車、纜車應包含在“電車”中。破壞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馬車等非機動交通工具的,由於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本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當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關涉公共安全時,才能成為本罪對象一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關涉公共安全,主要從交通工具所處的狀態進行判斷。一般來説,對處於下列狀態的交通工具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於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可以使用的狀態,例如,交付檢修的汽車的剎車系統並無故障,但汽車檢修人員首先破壞剎車系統,然後只檢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實施了破壞行為,通常是指對上述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壞;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不包括在內。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也足以使火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

3.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具體危險犯)。傾覆,是指火車出軌、汽車電車翻車、船隻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毀壞,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喪失、報廢或者其他重大毀損,因而對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危險,是指具有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行為人竊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但不可能發生上述危險的,僅成立盜竊罪。所以,並不是任何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都成立本罪(如毀壞公交車窗户玻璃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行為人採用特殊手段,致使交通工具發生傾倒、毀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要求實際造成了損壞等不利後果,犯此罪會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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