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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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為如果行為人對交通工具進行破壞行為,勢必會造成交通工具上的很多民眾有生命安全隱患。因此,刑法對於破壞交通工具罪規定較為嚴厲的刑罰。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的相關知識。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

作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為,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運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壞行為,從表現看,機體完好無損,但其關鍵機件遭受破壞、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準,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有的破壞行為可能只拆卸一個螺絲釘。或者已經報廢的,或者雖然製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於不可能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但是,如果負責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員,在修理中故意進行破壞,或製造隱患,將受到破壞或尚未修復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工具的安全與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對象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了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本法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對象加以規定,因此行為人無論採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均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實危險性。其侵犯的客體只能體現為公私財產的所有關係。鑑於這種案件行為人祕密竊取交通工具的設備、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來,盜竊目的往往需要實施拆卸等破壞行為才能實現。這樣盜竊行為和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就發生牽連關係,根據對牽連犯按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對這種案件應視情節,定為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四)破壞交通工具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上所述,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才有可能會造成民眾傷亡的可能性。如果只是破壞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行為人最多隻會構成毀壞財物罪,該罪的刑罰較破壞交通工具罪就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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