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拒執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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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拒執罪判幾年?

當法院對某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了裁定或判決以後,那麼,對於判決和裁定就要堅決執行了,否則就是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會構成拒執罪。我國的刑法中對於拒執罪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還規定了對於拒執罪的判決刑罰。那麼,刑法規定的拒執罪判幾年?

一、拒執罪概念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新刑法對拒執罪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2、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所以對於刑法規定的拒執罪判幾年這個問題要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拒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的情節嚴重的話,可以判三年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就要加重了,會是三年以上,但是是不能超過七年的。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有人提出過爭議,但是相信在未來,我國還是會對拒執罪的判決結果進行調整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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