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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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拒不執行判決罪就是屬於在法院給出了判決結果之後而選擇拒不履行的犯罪行為,對於此行為完全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構成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如果是單位犯罪的還會按雙罰制的標準來得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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