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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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通常情況下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裏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裏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佔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三)主 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四)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公民、單位在依法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若與其他的民事主體協商一致,是可以轉讓土地的使用權的,但轉讓的程序必須合法、轉讓合同的內容也不能違法法律的規定。否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受讓方,都有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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