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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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是明知是違法的行為還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對於此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只要數額較大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就要看所涉及到的金額來進行判決,不僅單位要承擔相應的罰金,對於直接負責人還會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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