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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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是怎樣的

首要分子與主犯都是共同犯罪中經常存在的,有的情況下首要分子就是主犯,因此不少人就直接將首要分子與主犯劃上了等號。其實這二者只是在一定方面有重合的地方。下面,本站小編圍繞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那麼,首要分子與主犯到底是什麼關係?通常認為,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筆者不贊同此説,同時認為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它們之間不是一一對應關係。理由是:

1、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時追究其他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們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煻?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説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2、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綜上,首要分子與主犯不是一一對應關係。

二、首要分子的類型有哪些

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我國刑法中,首要分子分兩種:

1、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通常在犯罪集團中表現為組建犯罪集團、制定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這類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種。

2、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參加的犯罪活動,它不像犯罪集團有較嚴密的組織,但其中也有組織、策劃、指揮者,對整個犯罪過程的整體性、一致性起着協調作用。

刑法分則對聚眾犯罪有兩種規定,一種是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犯罪,如擾亂社會秩序、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二種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參與人都構成犯罪的聚眾犯罪,如聚眾鬥毆罪、聚眾持械越獄罪等。

對首要分子一般按刑法分則具體罪行的規定處罰,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的,按刑法總則的規定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僅對該犯罪集團中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於部分組織成員超過該集團的犯罪計劃所實施的其他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知道首要分子與主犯並不是一一對應關係,因此首要分子與主犯是不能直接劃等號的。除此之外,本站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首要分子包括哪些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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