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訴訟的關係主要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勞動仲裁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仲裁與訴訟的關係主要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二、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何在?

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4、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綜上所述,職工和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很多時候調解都是無效的,這樣就需要提請仲裁或者訴訟。這兩者都是解決糾紛矛盾的手段,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通過勞動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發起訴訟。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也很多,在時效、依據、效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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