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起訴次債務人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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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起訴次債務人規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很多人比較熟悉的一個犯罪行為,你在生活中通常都要非法集資會以公司的名義向人們提供證券,如果投資者投資就會得到很高的收益,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來投資,最後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經濟損失。那非法集資起訴次債務人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非法集資起訴次債務人規定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條規定明確了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對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據此,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

所謂債權合法,就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沒有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或者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已解除等情形。所謂債權確定,是指該債權是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後確認的債權。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沒有異議。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債務人張某對此並無異議。完全符合合法、確定這一構成要件。

(2)債務人須遲延履行到期債務且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屆滿,王某多次催討無果,足以證明張某具有遲延履行到期債務的行為。這裏的“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本案中齊某欠張某的借款到期後,張某並未以訴訟、仲裁方式主張其債權,顯然符合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情形。

(3)債務人的行為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所謂“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其判斷標準一般應以債務人有無償還資力為準,即只有在債務人自身無能力清償債務且怠於行使到期債權.使其作為債的擔保的財產減少,債權人若不採取保全措施,其債權將變成事實上的不能實現的損害時,才能行使代位權。本案中張某自身已無力清償借款,王某亦是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才不得不向齊某提起訴訟。

(4)代位權的客體必須適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客體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須為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界定為“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本案中張某對齊某享有的債權為公民之間的借款關係所形成,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符合法律上對代位權客體的要求。

二、國家對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怎麼處理?

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定,對非法集資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二種途徑救濟:

一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我國對於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一直在加大,主要原因是非法集資涉及的人員以及金額都非常的大,對於社會的影響極其惡劣,這樣的犯罪行為是人們深惡痛絕的,我國相關法規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主要負責人可能會判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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