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起訴次債務人的債務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一、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起訴次債務人的債務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代位權之訴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問題

對於代位權起訴次債務人的債務人,即為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第16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這種情況,稱之為"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

四、權利限制

民法案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於這一本質特徵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於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至於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以上就是關於代位權起訴次債務人的債務人相關的法律內容的介紹,對於代位權起訴次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法律上常説的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此類情況如果發生,人們法院可以一起合併處理。而債權人在其訴訟的地位,可以是原告、被告或者證人,這需要依據居停情況而定。更多內容歡迎諮詢本站網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