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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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要靠自己蒐集證據,那麼,在實際案件中,認定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認定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要取得重婚罪證據必定要從它的犯罪行為方面出發,而它的犯罪行為有: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所以説重婚罪取證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才會收集到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

二、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要是對認定重婚罪的證據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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