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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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證據有哪些?

一、 重婚罪的認定證據有哪些?

1.結婚證。包括在民政局辦理的合法的結婚證,也包括為了和對方同居生活而偽造的結婚證。由於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還未實現全國聯網,這就給了一些人可乘之機,可以在不同的省份辦理結婚證而不被發現。

2.證人證言、視聽音頻材料、悔過書等。這些是材料一般是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來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有些人説捉姦在牀的證據是否作為重婚罪的證據。捉姦在牀只能説明兩人發生性關係而不能説明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只能作為一個間接證據,而不能直接説明情況。所以在蒐集證人證言、音視頻材料以及悔過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證據證明方向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3.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子女所在學校的父母信息登記表等。一般情況下,雙方若生育子女那麼同居的時間就比較長,所以要收集子女信息以及雙方共同撫養子女的證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就比較強了。

4.雙方同居生活的其他證據。比如説共同買房的證據,以夫妻名義參加公共場合的證據等等。

二、重婚的認定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重婚行為的認定,目前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兩種措施來進行判定,特別是對於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的認定上,可以基於是否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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