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丈夫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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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丈夫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一、告丈夫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告重婚罪的話,要有證據證明對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有人證或者物證(錄音錄像等)證明對方以夫妻相稱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的證明,以及可能有孩子的證明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同居,共同的、長時間的居住在一起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3、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二、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3、重婚必須達到:你稱的老公是否是你法律意義的丈夫,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其次,與第三者有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你必須有證據證明。

三、追訴期是指依法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關於《刑法》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在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20年。

綜上所述,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生育子女的,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可以是法律婚姻關係,也可以是事實婚姻關係,重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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