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身份證非法集資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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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身份證非法集資怎麼處罰?

身份證在日常生活中起到很多作用,一旦丟失可能會被別有用心之人用來犯罪,給當事人造成很大損失。盜用身份證非法集資怎麼處罰?盜用身份證和非法集資都屬於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會按照刑法的規定處罰。其中利用非法集資進行的犯罪種類不少,要分別視情形對待。以下是盜用身份證和非法集資相關法規:

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行為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民的身份證、護照、駕駛證是由國家相關機關製作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重要證件,這些證件是社會公共信用的象徵。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 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必將侵害社會公共信用。具體而言,這類證件具備的社會公共信用可具體化為兩方面:其一,社會大眾相信 這類證件為國家所製作,即國家對這類證件的專屬製作權;其二,社會大眾相信這類證件對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備真實性,即這類證件的身份真實性。以上任何一方面 被侵害,這類證件的社會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這一用語意味着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居民身 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身份真實性,因為身份的真實性是塑造完整的社會公共信用的前提。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偽造了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信息是 其本人真實的身份信息,此時,如果行為人使用該身份證的,依然成立本罪。雖然行為人沒有侵害身份證的身份真實性,但是偽造行為本身存在違法性。因為在社會 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確立的安定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證時應當使用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身份證,而不能使用非 法制作的身份證。如果行為人明知該身份證不是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記載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實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違法性,因為使用本身破壞了國家公安機關對身份證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非法集資罪的處罰

(一)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五)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締機構等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不同數額的罰金和拘役管制。非法集資並不是一種罪名,而是一種行為,所以非法集資的處罰要根據犯罪種類、情節、涉案金額劃分,沒收財物、處以罰款,最高可處以死刑。有相關法律糾紛的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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