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管轄權異議還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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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遞交管轄權異議還開庭嗎?

遞交管轄權異議還開庭嗎?

遞交管轄權異議也是要開庭處理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後,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認定

管轄權異議的認定是:

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因此,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對於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管轄權認定情況而定的,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訴訟案件的具體管轄範圍,但如果不存在管轄權異議的,那麼司法機關是可以駁回管轄權異議的申請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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