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可以不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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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轄權異議可以不開庭嗎?

管轄權異議可以不開庭嗎?

可以不開庭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會對異議進行審查,但不會開庭審理,異議成立的,裁定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在受理法院確實不具備管轄權的情況下,應當對管轄權進行移送處理,但相關情況應當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裁定和處理,如果經裁定後不存在問題的,也應當説明情況並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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