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入刑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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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頂替罪入刑標準有哪些?

冒名頂替罪入刑標準有哪些?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等其他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罪名確定補充規定(七)》將這條罪名設置為“冒名頂替罪”。

二、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冒名頂替罪與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界限有哪些?

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以實現頂替他人獲得某種資格的結果,對於被頂替者的身份與資格不需要偽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則表現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冒名頂替罪就是盜用他人的姓名為自己謀得利益,比如高等教育的入學資格等。冒名頂替罪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冒名頂替最與使用虛假身份證和盜用身份罪有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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