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十五年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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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頂替罪十五年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冒名頂替罪十五年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冒名頂替15年通常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會對當事人並處罰金。我國現在規定了冒名頂替罪為一項單項罪名,也就是當事人如果冒用他人的名稱或者身份,代替他人去進行高校就讀資格或者是從業資格,這種情況是會被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冒名頂替者冒用他人身份入學、就業、參軍等,不僅侵害了被頂替者的姓名權、受教育權、就業權等一系列合法權益,更剝奪了被頂替者改變人生軌跡的機會,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褻瀆了國家公權力,侵害了法律保護的諸多法益,這一行為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將冒名頂替行為納入刑事領域予以制裁,以強力的懲治力度打擊“盜取他人人生”,也為其它法律的修訂提供了刑事法律支持,確保底層成員有向上流動的順暢通道,樹立社會大眾對公平公正的信心。

二、冒名頂替罪的審查起訴有哪些規定?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三、冒名頂替侵犯什麼權利?

侵犯的是本人的姓名權,可以按照民法典對其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侵犯姓名權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冒名頂替涉及到《刑法》規定的偽證罪與包庇罪兩種罪名。犯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包庇罪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頂替他人,用他人的名義就讀於高校或者取得他人的從業資格來完成自己的人生,這種情況已經涉嫌了,冒名頂替罪只要是被證實的,冒名頂替罪,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冒名頂替他人,對他人的人生會造成嚴重的損失,並且這些損失是不可逆轉的,所以我國現在對冒名頂替罪的處罰也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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