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刑法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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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冒名頂替罪刑法處罰標準是什麼?

冒名頂替罪刑法處罰標準是什麼?

冒名頂替罪刑法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本罪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已取得相應的資格、利益,均應以本罪處理。但是,對行為人非為頂替他人,在填報信息時出錯,或因他人行為介入,如招錄人員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報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對於冒名頂替的行為,顯然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追究法律責任的,特別是還需要對冒名頂替的動機和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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