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作為義務來源有哪些分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不作為犯作為的義務來源分類

不作為犯作為義務來源有哪些分類?

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分類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義務作為義務,職業或者職業要求的作為義務,法律行為硬氣的積極作為義務以及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規定並由刑法加以認可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規定,而未被刑法認可,則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它是指一定的主體由於擔任某項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該類型的作為義務有的規定在法律法規中,也有的規定在具體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引起一個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合同行為自我創設一個積極作為義務),行為人有義務履行。

而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一定的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並不會產生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只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這一作為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先行行為作為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是由刑法學家斯特貝爾首倡的,判例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與法律,契約同樣是作為義務的來源。

二、刑事責任能力種類包括以下內容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認與控制能力,適用對象是16週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非盲聾啞人。

2.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僅對刑法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辨認與控制能力,適用對象是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

3.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完全沒有辨認與控制能力,適用對象是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雖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者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適用對象是14-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完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雙目失明);聾啞人(又聾又啞)。

從不作為犯的義務“四來源説”可以得知,只要先行行為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為具有違法的性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