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規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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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私分罰沒財物罪既遂的處罰規定什麼?

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特徵有哪些?

1、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2、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關於罰沒財物上繳國庫的規定;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集體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4)數額較大。

3、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備依法享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其他單位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

4、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罰沒財物,仍然實施私分罰沒財物的故意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如實上繳,不得佔用或者私分。如果私分罰款數額較大會構成立案標準,被檢察院起訴。法院對當事人判刑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情節嚴重,私分財產數額巨大的,最高判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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