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非法集資兩者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私募非法集資兩者區別是什麼?

私募指的是私募基金,它與公募基金相對,是一種從國外傳到中國,對特定人羣進行資金、基金籌募的行為。私募基金種類較多,一般風險較高。私募非法集資兩者有什麼區別?私募資金和非法集資有所區別,但達到一定條件,私募可能轉為非法集資。故我國對私募資金有嚴格的限制。以下是兩者區別:

一、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定義

(一)私募基金

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成立的實體企業,資金的來源主要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機構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基金的股東或者合夥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相對於公募而言,就證券發行方法的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

(二)非法集資

是一類罪名的集合。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證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予以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罪。

私募基金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資方式,而非法集資則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間有本質差別。但現實中,邊界模糊,一念之間,或為天堂,或為地獄。本文以五大區別,簡要釐清二者的界限。

二、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三、是否註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註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是否註冊備案,則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四、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或者進行委貸。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

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週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為“具有非法佔有”的集資詐騙行為。

五、是否人數眾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兼顧投資數額),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六、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私募在正常情況下不屬於犯罪行為。參與人羣達到一定數量,可能被判定為非法集資。只要私募基金在私下對特定人羣進行籌集,取得國家管理機構的合法註冊備案,保證籌集項目真實,謹慎操作,不進行回報承諾,即可規避風險。我國多項法規對不同形式的公司進行了私募基金金額的規定,目的是防止形成非法集資犯罪。有法律需求可以在本站直接諮詢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