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是非法集資嗎 - 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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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是非法集資嗎?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提到私募,是近些年來發展比較快的一種投資方式,沒有接觸的人,相信大家瞭解的並不是很多,因此,有些人常常將私募與非法集資聯繫在一起,認為私募是非法集資,屬於違法的範疇。那麼,事實究竟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私募是非法集資嗎?請繼續閲讀了解。

一、私募是非法集資嗎?

雖然至今尚無界定合法私募與非法集的明確法律依據,但是就目前而言,私募不是非法集資。

二、私募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募集方式。

私募企業只能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不得公開宣傳、公開推介。

而非法集資慣常採用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

(二)募集對象。

私募基金僅面向特定對象,投資者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而非法集資主要面向社會公眾。

(三)投資額最低標準。

我市明確規定了參與私募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數額最低標準,機構投資下限1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投資下限200萬元人民幣。

而非法集資不設投資門檻,所謂“來者不拒”。

(四)風險承擔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與投資人是利益風險共同體,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而非法集資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計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許諾高額利息或固定收益回報以誘使投資人出資。

(五)投資人數。

股份制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制和合夥制不得超過50人。

而非法集資的投資者人數沒有上限,涉案人數達到數萬人的不佔少數。

(六)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我們可以得出肯定的答案,私募並不屬於非法集資,屬於合法的範圍內,大家可以進行選擇投資,另外,兩者是存在很大的差別的。如果大家還不能界定私募與非法集資的範圍,可以看一下小編所整理的兩者的區別,也許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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